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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6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廊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未经请假1周或请假逾期1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应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及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意见及联系方式外,还应携带如下相关材料: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携带入伍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因病的学生:应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创业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创业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2年,其他情况保留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果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有下列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学生,学院审查不合格者。

(二)学生应征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者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学籍变动的同时持学籍异动表,新学年开学时,还需持学院财务部门开据的交费凭证),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2周(含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暂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按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70分—不足80分为中等,60分—不足70分为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单元测试等)为辅。一般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也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比例,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评定办法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教育实习成绩根据《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采用五级制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论文和答辩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评定相应的成绩。评语存入档案,成绩采用五级制。

第十一条大学体育课是必修课,学生应按照学院《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及《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参加考核。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以康复和保健为主的体育课或免于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课不得免修。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本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缓考不及格者,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高于60分的按60分记,低于60分的记不及格。重修课程以最高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折抵社会实践、顶岗实习、选修课程或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缺课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学期学时1/3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时,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课程门数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考核中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核中严重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正常补考,视其表现,由教务处在毕业前决定是否允许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实施细则见《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章大类分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时间在第二学期3月份进行,由有按大类招生的系部负责实施,分流结果要在本系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于4月1日前将分流情况上报学院学生处。学院审核同意后上传学信平台。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应征得转出系、转入系同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留、降级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在征求学生同意后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要;

(六)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部)和转入专业系(部)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6、应予退学的;

7、拟转入学校未在同一生源省招生、无法比较成绩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学所需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转入学校提供载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一式3份。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3、成绩单一式2份,并加盖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3份;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式3份。

(2)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村(街)、乡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一式3份。

跨省转学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增加1份。

第二十八条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内转学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入手续;转出学生需在本院办理离校手续;

(二)跨省转学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普通专科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参军入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含理论课和实践环节)后提前毕业,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申请创业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附学院指定医院或学院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2天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应立即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学生中途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设置的课程;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事件负责。

(五)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填写《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由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到院医务室复查,由医务室出具“确已恢复健康,具备复学条件”的证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必要时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按退学处理。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需在批准复学后2周内持有关通知到学院报到注册。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休学期满逾2周未请假且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升级、留级、降级、试读

第三十七条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学生达到本条下列(一)、(二)条款之一者,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经教务处核准后,报学院领导审核,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内有4门课程(含考查课程)或3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个学期内有4门课程(含考查课程)或3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以前各学期以补考后计,本学期按补考前计)的;

(三)教育实习和技能实训不及格,视同一门主干课程不及格对待。

(四)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退学条件的除外)允许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准许其继续跟班试读至学年末。如其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可允许其再补考一次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视补考结果再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若第二学期仍有不合格课程,不允许补考,直接留、降级或退学。

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学期,试读期内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试读期内如再次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留、降级后,思想政治表现好,学习刻苦努力,升级时可恢复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被学院确定留、降级的学生要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3份,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于开学后2周内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期间累计6门及以上课程(含考查课程)或5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以前各学期以补考后计,当前学期按补考前计)

(二)学生连续2次留、降级的;

(三)应休学但坚持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1/3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由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指定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的学生,学生退学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本人应于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前2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系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班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部)对其做出全面鉴定,主要内容是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二)学生毕业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三)所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毕业前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未解除处分的。

第四十七条在学习年限内经补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工作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未解除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察看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八条学满1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未满1年以内的,学院发给写实性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四十九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数据平台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变更学籍信息具体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2、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原件;

(3)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核实后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修改。

第五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需备齐如下材料:

1、提交具有本人挂失学历证书信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

2、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3、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蓝底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

4、所有材料交齐后,学院学工处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完成。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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