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建校历史可追溯到1957年建立的天津专区农业技术学校、1964年建立的河北省天津专区商业职业学校和1972年建立的河北省天津专区工业学校。在几十年的办学过程中,三所学校经历了多次更名易址,于80年代迁至廊坊,分别建成了廊坊市农业学校、廊坊市工业学校、廊坊市财贸学校三所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2003年4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所学校合并升格为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章程依据。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学院中文名称为廊坊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Langfang Polytechnic Institute
第三条 学院地址。学院注册地址为廊坊东方大学城二期居易道。
学院网址为“http://www.lfzhjxy.cn”
“http://www.lfzj.edu.cn”
第四条 学院性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办学宗旨
㈠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依法自主办学。
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深化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保证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㈢坚持学术自由,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
㈣坚持立足廊坊、面向河北、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区域定位和“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指导思想,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以建设特色鲜明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名校为办学目标。
㈤以“崇德尚能,学以致用”为校训,“厚德专技,求实创新”为校风,“严谨、表率”为教风,“勤德、专能”为学风。
第六条 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兼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多层次、多形式办学。
第七条 办学规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生源结构,稳步扩大招生规模,保持办学规模在8000至10000人。
第八条 专业设置 。依托廊坊市域内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廊坊市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以市场需求和学生需求为导向,建设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与区域产业相对接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专业,形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农业牧渔、交通运输等六大专业群。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打造特色精品专业。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学制、学历。学院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实施三年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适度开展中专及成人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举办者对学院的责任。对学院发展规划、人员编制、组织机构和办学经费预决算等具有宏观决策权;依法对学院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标准划拨教育事业费,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依法履行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尊重、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依据有关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拥有的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责;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和引进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待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各种资产和经费;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考核;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颁发证书。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领导体制。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职责。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⒈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⒋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⒌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⒍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⒎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⒏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⒐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⒑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党委决议,行使下列职权:⒈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⒊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⒋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⒍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⒎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⒏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⒐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⒑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监察职责。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行政监察的相关职责,负责对学院执行财政制度、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监察。
第十七条 系部领导体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根据上级批复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分歧,党务方面工作请示学院党委书记议定,行政方面工作请示学院院长议定。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学院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廊坊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财务收支、招生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法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知名教授、专业带头人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师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各系部及有关处室意见推荐,院长提交院党委会审定,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的职责:1.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与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有关科研的重大问题;2.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和具体建议;3.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并审定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名单;4.对专业发展、结构调整等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新增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5.审议学院重要学术活动方案以及其它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6.制定全院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学术活动;7.推荐与评选学院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及论文评奖;8.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仲裁,处理学术争议;9.受学院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10.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1.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经费来源、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学院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同级财政预算核拨。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院属各单位通过合法途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按国家规定并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学院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学院接受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校友以及其他个人等提供的捐赠,捐赠收入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预算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学院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按照《学院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的限额权限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规则决定。各系部的系部控制经费按照《学院系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代表学院定期对学院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学院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依法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权利。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达到规定的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院、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通过合法合理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平接受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义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履行下列义务: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与学生
(一)学院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心理测试和危机干预、就业指导等服务。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二)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学院管理规定和自身章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以及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院按规定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院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
(五)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
(六)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管理。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1.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2.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3.学院可根据人事管理需要,制定体现本院特色的具体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权利。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相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相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 教职工保障。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搭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变化情况草拟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教代会讨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院党委讨论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修订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举办者及学院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
1.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⒉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⒊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⒋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⒌学院党委会认为需要修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时间。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原2008年学院制定的《章程》废止,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中共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