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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时间:2019-07-12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院长决策机制,提高学院行政决策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障上级和院党委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冀办发〔2018〕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措施。

3.研究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拟订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制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落实人才发展规划及人才引进政策,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年度预算内单笔大额资金30万元以下的使用和调整,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10万元以下的支出安排。

7.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处室重要工作汇报。

8.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研究拟订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计划或方案。

10.研究处理按规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办公会一般每1-2周召开1次,需要时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院级领导,纪委书记列席会议。党委有关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议题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当责成相关系部、处室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出。会议应当按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讨论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作出决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出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院长与党委书记进行沟通,按照党委会议决策范围,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按行政内部分工组织实施。

4.形成纪要

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印发学院有关部门和系部、处室。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六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涉及与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有关材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并于会前2天将材料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将本次办公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1天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每个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开宣布的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同志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会后,由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向未出席会议人员通报会议有关决定。

第五章  传达落实与督办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在会议重新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记录工作,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审阅签字后,发至各位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其中对重大问题做出的专门决定以学院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明确主管领导的责任,落实承办单位,提出完成时限及具体要求。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院长报告。对拒不执行、违背决议或执行不力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廊坊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廊职院〔201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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