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决策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末位表态制度是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其他成员先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
第三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范围。
1.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涉及全局性重要改革举措,重大保密工作建设项目。
2.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4.涉及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表彰、奖惩、后备干部人选推荐、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工作人员录用、解聘和调入调出及因公出国(境)事项。
5.单位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办公用房装修事项。
6.预算资金编制、分配;预算调整。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 召开“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原则上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第六条 召开“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将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议、如实记录”的程序进行。
事前告知:召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之前,应当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和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搞临时动议研究议题。
充分讨论: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对研究事项充分阐述后,每名班子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末位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陈述表态。若班子成员意见一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表态议定;若意见不一致,并出现较小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若意见不一致并且出现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外,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作出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及酝酿后,再另行研究的决议。
如实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提出的明确意见和理由、最终决定的方式、内容等应详细、如实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制发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作为决策负责任的依据。
第七条 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意识,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如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本暂行办法落实到实处。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