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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及维权制度

时间:2019-07-12  来源:

一、总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幸福校园建设,保障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及维权,根据《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本规定所称的申诉及维权,是指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四)教职工提出申诉及维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制度,完成教育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

2.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及维权,不得借申诉及维权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学院针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及维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允许教职工进行申诉及维权;

2.尊重教职工的人格尊严、保护教职工的个人隐私;

3.为教职工提供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条件;

4.对依法提出申诉及维权、控告、检举的教职工,不得打击报复;

5.对教职工提出申诉及维权要高度重视,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好申诉及维权问题,并给予圆满的答复,把问题解决在学院;

6.处理教职工申诉及维权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及维权的受理机构

(六)由学院工会、党群工作部、人事处、办公室、纪委办等组成学院申诉及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作为专门受理教职工申诉及维权的机构。维权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党群工作部主任、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等组成。

被申诉及维权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维权委员会。

(七)工会主席为维权委员会组长,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八)各工会小组成立本组教职工申诉及维权机构。协助学院教职工申诉及维权委员会做好工作。

三、申诉及维权的受理

(九)教职工对于学院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及维权。

(十)申诉及维权的范围:

1.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学院行政会议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已向市教育局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十一)教职工提出申诉及维权时,应向维权委员会递交申诉及维权申请书。申诉及维权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及维权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及维权人基本情况;

3.申诉及维权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及维权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向学院工会递交申诉及维权申请书。教职工申诉及维权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诉及维权的处理和程序

(十二)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及维权,维权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及维权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及维权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及维权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及维权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十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及维权,维权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及维权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及维权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及维权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及维权处理决定,并出具申诉及维权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及维权当事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及维权事项,应书面向申诉及维权人说明理由。

(十四)维权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及维权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及维权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及维权事项决定的单位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及维权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十五)维权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3.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教职工仍有异议,可就新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及维权。

(十六)维权委员会要将申诉及维权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及维权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十七)在申诉及维权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八)在未作出申诉及维权处理决定前,经说明理由,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及维权,维权委员会接受和撤回申诉及维权都要作好记载。

(十九)申诉及维权人在自动撤回申诉及维权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及维权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及维权。

(二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及维权,不得对申诉及维权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二十一)申诉及维权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及维权,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二十二)申诉及维权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维权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三)申诉及维权人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及维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及维权的,经维权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及维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及维权,维权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二十四)教职工申诉及维权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及维权人的申诉及维权事宜,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査证,对确实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职工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二十五)受理申诉及维权的人员是被申诉及维权人,或者受理申诉及维权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及维权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及维权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及维权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及维权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及维权委员会做出。

(二十六)受理申诉及维权的人员,对申诉及维权人依法提出的申诉及维权,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及维权处理决定的,由学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及维权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八)本规定由学院申诉及维权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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