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时间:2019-07-12  来源: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核算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报销的基本原则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㈡坚持财权统一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系部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负有责任。

㈢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㈣坚持经费开支“按资金性质和支出额度、分层审批”的审批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不得越权签字审批。

㈤坚持制衡性原则。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学院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㈥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原则上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开支时,事先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

二、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㈠按学院二级预算管理办法核定到系部处室的定额经费,实行区分资金性质“限额分层”审批的办法。

核定到行政处事的办公经费,单笔(以下同)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核定到系部的定额经费包括系部运行费、教师课时费、行政人员津贴、系部创收收入等项经费。3000元以下的系部运行费以及创收收入的开支,由系部主任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系主任和总支书记会签交财务处审核报销;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系主任和总支书记会签,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审核报销;30000元以上事项,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严禁以巧立名目、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监管,套取资金。

按学院二级预算管理办法核定到系部的课时费、行政人员津贴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经学院人事处审核备案。

㈡学院日常的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㈢涉及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维修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建设和维修等专项支出,按本规定第六、第七项进行管理。

㈣前款以外的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㈤实行重点或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批制度,

学院年度预算由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建议文本,经主管财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提交院党委会审议,学院年度预算一经财政审批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时,需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并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

年度内各项预算外专项经费,应在主管院领导的主持下编制用款预算,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

重点或重要项目支出,报账时需提交相关的审批文件。

重点或重要事项主要指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拨的,需要验收、检查或专项审计的专项经费以及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专项项目。如各项财政专项补助款、送教下乡补助经费、阳光工程专项经费、现代农业培训经费以及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专项项目等事项。

㈥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涉及“三公经费”开支中的公务招待费、公务出国、公务车购置公款及1000元以上的公务车运行经费,须经院长审批。

三、报销的基本程序

㈠经办人办理报销业务应到学院财务部门领取费用报销单(廊坊职业技术学院现金支出报销单、廊坊职业技术学院转账支出报销单、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费用报销单,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

票据报销审批的基本流程: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报销。

㈡开支比较大的项目,经济业务发生前,应由负责人和经办人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办人将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学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作必要的资金准备。

㈢经办人应向提供经济服务的部门索取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学院内部职工提供劳务的劳务性开支,经财务部门同意可以由财务或部门自制原始凭证。

㈣由部门保管人对涉及实物的开支进行实物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物品入库单,并在入库单上签字。

㈤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在报销单上签字。

㈥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以对本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㈦经办人通知财务部门准备资金。

㈧会计审核人员对报账单、原始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报销凭证上的规定位置签字或盖章。

㈨会计出纳人员对报销凭证、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支付所需款项,并在报销凭证、记账凭证上加盖有关业务专用章、个人名章。至此本项经济业务报销手续结束。

四、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㈠原始凭证要合规、合法。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由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的监制印章及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

㈡内容要完整、真实。原始凭证必须将单位的名称、填制日期、金额(大小写相符)、服务项目或物品名称等内容填写齐全;涉及实物的还应填写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一次购物品种较多一张发票填写不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供货单位填制物品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为附件,在正式发票上注明附件张数、作为报销凭证。

㈢字迹要清晰。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发票所盖印章有效、清晰。

㈣一式多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财务部门只对作为报销联的发票给予报销,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㈤经财务部门审批,部分费用项目可以使用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也应规范整齐,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应打印,但负责人、经办人签字不得打印。

㈥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由双方经办人注明原因并签字盖章,经财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发票的复印件时(如各类车票),由当事人写清情况,证明人签字后,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也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五、结算资金的管理

为控制现金流量,保证现金安全,防止因丢失或出现差错给经办人或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用现金结算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以下,超过1000元的开支应通过转账结算

㈠财务人员应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每日业务终了应清点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时应及时送存银行或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

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控制现金使用,大额现金开支应采取预约的方式,日常报销或借款所需现金超过1000元的至少提前一天向财务预约。

㈢财务部门定期将各部门预算包干经费的使用及结存情况通知本部门,各部门应根据全年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合理安排支出。

为保证资金安全财务部门对外一般不提供空白支票或汇票。如遇特殊情况,经办人需事先声明结算的最高限额。

㈣经办人在领用支票或汇票时,应向会计人员正确提供对方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

支票或汇票不得转借或抵押。

支票或汇票领用后应在有效期内尽快使用,并在10日内将存根和所附的发票联贴在报销单上,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㈤经办人对汇往外地的款项要及时向对方催要发票。

㈥开支数额较大的经济业务,在借款或支票领用前,必须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㈦财务人员对申领借款单经办人,坚持“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一般业务的借款应在一个月内报销,特殊情况需向财务人员说明理由,暂缓清款。

六、基建工程及房屋建筑物维修项目的报销

㈠属于基本建设工程或维修项目的,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并将有关文件、资料提供给纪检监察室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㈡基建工程及房屋建筑物维修项目的结算,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附工程招标、评审、纪检监察室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交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项目结算需使用建筑行业专用发票。

㈢基建及维修工程的预付款需提供工程合同和相关招标审批手续,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审核支付。

七、固定资产购置及维修的报销手续

为加强固定资产及其采购的管理,凡属固定资产投资、购置或维修项目的开支,除履行前款报销手续外,还应办理下列各项手续。

㈠各部门购置的物品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凡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的,采购前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物资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方可实施采购计划。

㈡凡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必须经政府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办理集中采购。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大宗物品或单位价值较高的物资采购,需采用招投标的方法进行公开采购。

㈢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等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入账等手续。

㈣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也须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增值入账手续,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公布的《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财务报销的暂行规定》(廊职院字〔20124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2-2025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备案号:冀ICP备14002776号-3  廊公备1310040200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