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依据《预算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院财务预算分为市本级部门预算、专项项目预算和学院所属二级预算(以下简称学院二级预算)。
1.市本级部门预算,是指财政下达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市本级部门预算,是学院基本预算。
2.专项项目预算,是指依据学院项目管理办法,就市本级预算之外的各类专项资金编制的专项预算。
3.学院二级预算,是根据学院二级预算管理办法,由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1.学院预算的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即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既要考虑学院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学院财力的可能。
2.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和可能性,广开财源应收尽收,又要考虑收入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坚持依法合规收费。
3.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和讲求绩效的原则,正确处理运行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4.学院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切实可行”的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建立在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既要考虑资金需要,又要考虑资金的支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五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办法,财务处为学院预算编制的管理部门,统筹学院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平衡工作,相关业务归口部门为具体预算的编制单位。
第六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下达预算编制“通知书”。每年9月份前后财务处根据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召开预算编制协调会,按业务归口责任部门下达预算编制“通知书”,告知相关部门着手归口预算的编制。“通知书”应明确归口部门、业务内容、资金供应幅度、编制要求等内容。
2.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各归口部门根据“通知书”的要求结合归口业务开展情况,编制本部门归口项目或业务预算建议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平衡。
3.编制学院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财务处收到各归口部门报送的部门归口项目或业务预算建议计划,根据财政年度资金供应程度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运行与发展资金,编制学院“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草案”。
4.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学院“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
5.上报学院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一上方案)。依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议,将审议通过的学院“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草案”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局审核。
6.按财政审核意见调整上报预算建议计划(二上方案)。财务处根据财政局审核反馈意见调整预算建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后上报财政局。
第七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三章 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包括: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学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与学院的办学规模和业务活动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应依法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四章 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按照“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归口责任部门,各归口部门应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目标,编制归口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既要考虑项目的必要性,也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安排什么项目、需要多少资金、在什么时间支付必须有充分的依据。
第五章 学院二级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单位(院、系、部)二级预算管理体制,各院、系、部等单位按照学院财务处下达的预算额度和事业目标,编制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院、系、部二级预算由系部运行费、奖励性绩效工资等预算构成。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由学院财务处主管领导负责,学院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批复后,财务处应按业务归口原则及时下达,并按规定组织相应的责任部门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明确预算支付的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支付进度。鉴于预算批复滞后于预算年度起始时间的实际情况,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院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学院财务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院内部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做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切块经费额度,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二十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于核定给二级单位的预算资金,应按财务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财务机构应按要求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和市财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院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院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院财务部门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对院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预算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院系两级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院长办公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対学院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院财务部门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学院的决算草案由校财务机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一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所属基层会计单位,必须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学院财务部门提供决算资料。学院财务部门对报送的决算资料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决算草案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在规定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预算的编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廊坊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廊职院〔2017〕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