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培训(以下简称“学习考察”)活动,切实保障外出学习考察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件范围
我院干部职工参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原则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
(二)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有会议主办单位发给学院的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
(三)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考察,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经书记、院长书面签批。
二、严格管理
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备案手续,应本着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按照定内容、定路线、定时间、定人员、定费用的“五定”要求,有计划、有目的组织安排进行。要压缩外出学习考察的规模和时间,每次外出学习考察省内原则上控制在3天以内,省外原则上控制在5天以内。
(一)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系部、处室需要外出学习考察,实行分级审批、备案管理。
1.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同时报请书记、院长审批;
2.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以及业务培训会议的,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或院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外出;
3.学院班子成员外出学习考察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以上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将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分别送学院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备案。对违反审批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的,一律视作擅离职守,按旷工对待,一切费用自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实行外出计划管理
系部、处室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应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经审批同意的外出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路线、随意增加人员、延长日程、增加地点。如确需变更原计划安排的,必须经审批领导同意,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学习考察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1.没有明确的学习考察目的及实质内容的;
2.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
3.因学院工作需要,不能离开的。
(三)实行双报告制度
1.外出学习考察前,必须填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待审批后方可外出。
2.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学习考察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处室)、分管领导呈报学习考察情况报告,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汇报考察情况。
(1)凡是由学院派出学习考察的人员,将学习和培训内容整理成内容完整的心得体会,向其他教职工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反馈学习和培训的信息。
(2)参加学习考察人员应在学院系部、处室安排下进行专题交流,扩大成果,并将相关材料交所在部门备案。
(3)处室管理人员外出学习考察,每学期由人事处集中安排1-2次专题汇报会,听取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汇报。
(4)外出学习考察期间,与会人员应广交朋友,积极收集有关信息,大力宣传我校办学情况。
未按规定写出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和做汇报的人员,学院将取消下一年度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资格。
(四)严格外出经费管理
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变相处理旅游支出票据。学院财务处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执行财务审核报销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外出学习考察预算经费标准审核报销。对不在计划内、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1.参加外出活动人员须一律使用公务卡,并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须附《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培训活动审批(备案)表》。
2.凡未履行审批程序,自行决定参加外出培训者,所有开支由参加者自付,并且外出期间考勤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3.外出学习考察归来的人员,返院一个月内应完成所有经费开支的签字报销工作。
4.凡经学院批准外出培训的教职工,培训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津贴等其他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
学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对提前早走、绕道旅游、逗留晚归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