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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时间:2019-07-12  来源:

为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成果形式

申请转化的科技成果须在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成果形式包括: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原型、自主开发的新技术,职务发明专利,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应用软件及其他。

二、转化流程

1.科技成果转化申请。

科技成果转化前,须由成果完成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让类型并对科技成果进行初步价值评估。

转让类型分为: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初审完成后,与受让企业签订《转让意向合同》,并向科研处提交转化方案及相关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遵寻市场定价,《转让意向合同》签订后,可采取协商定价、挂牌转让的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式有异议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评议。

评估所需经费可先由科研处在科研管理费中开支,待转化经费到帐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3.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及合同签订。

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转让意向合同》报科研处及相关部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审核,其中:

10万元以下成果转让,经主管副院领导认定批准;

10—50万元(含)成果转让,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认定批准;

50万元以上成果转让,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认定批准。

根据审批结果,成果完成人拟订《技术转让合同》,经学院审批后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一式五份,成果完成人、受让方、科研处、办公室、财务处各存一份。

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到帐后,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财务处核开相关票据。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

科技成果收入到帐后,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扣除应缴纳的税费、返还成果转化评估费、扣除成果后续研发费用(实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相关成本,余下收益为可分配收益。

1.对于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按以下比例进行收入分配。

除作价投资入股以外的科技成果转化可分配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收益的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收益的10%上缴学院,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费。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的可分配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院将90%的技术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余下10%的技术股权由学院持有。

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收入分配各方均按照税前收入进行分配,需缴纳全部税费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担。

2.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

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不包含内设机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现金、股权分配比例参照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四、合同执行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成果完成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受让企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院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履行手续并报学院审批。

合同履行完成后,学院相关部门、成果完成人及所在部门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并将全部原始资料报科研处立卷、归档。

五、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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