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冀科技〔2012〕)15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科研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分类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院级科研项目。
二、科研管理职能分工
科研项目实行学院、系部(处室)分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科研处职能
1.负责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项目的申报推荐与立项。
2.指导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做好项目申请书、合同(任务书)等编制和签订工作。
3.配合财务处按照相关科研管理规定指导科研人员做好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4.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组织项目结题、申报评奖及科研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能
办公室:
1.协同学院法律顾问,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合同文本,规范合同的合法性。
2.协同学院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谈判。
财务处:
1.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查和会计核算工作。
2.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组做好项目预算和决算工作。
3.指导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及相关财务制度安排使用资金。纪检监察室:依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单位职能
1.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初审。
2.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
3.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经费使用核查。
(四)项目组职能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科研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研究进度、经费预决算编制及经费使用,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负责人组织指导下,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研究工作。
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一)科研项目分类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厅)科研主管部门及机构发布,经学院同意申报的计划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
除科技部、发改委之外国家各部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河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河北省社科联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
除省科技厅、省发改委之外的河北省各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廊坊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廊坊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廊坊市社科联项目。
(二)项目申报及评审
1.项目申报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要求提出,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报送科研处。
(2)与院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需合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在《项目申请书》相应位置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3)学院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需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加盖学院公章。
2.评审推荐。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上报。
(三)项目执行与实施
1.项目立项。
各级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科研处对获批项目办理学院立项手续,并把立项文件下发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2.项目执行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配合科研处督促项目组按计划研究,保证项目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科研处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项目调整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研究计划。如因项目研究需要,确需变更或调整,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项目撤销与终止。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执行研究计划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撤销或终止,并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理。
(四)结项验收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按该类项目相关要求准备结题材料,项目研究成果须注明相应的立项批准来源及项目编号,并将结题材料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审和鉴定。
四、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或与上述单位合作的各类研究项目。
(一)项目立项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初审,科研处复审后,经办公室(学院法律顾问)、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批。科研处根据合同书和到账经费证明办理学院横向项目立项手续,下发立项通知。
(二)项目管理与监督
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综合管理,定期检查科研进度,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每年对在研横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形成项目年度报告,上报科研处。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内容更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或合作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在一周内报科研处备案。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向科研处反馈意见。
(三)违约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如项目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办公室(学院法律顾问)与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根据合同协商解决。
(四)项目结题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以委托方提供的同意项目结题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五、院级科研项目管理
院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学院年度科研立项计划的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一)项目申报及立项
1.申报条件。
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每年1次,年初进行,由学院科研处下达院级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具体要求以科研处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院级科研项目实行限项申报,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院级科研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它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2.评审立项。
项目负责人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院长审批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立项通知。如对评审结果有争议,项目组理由充分,可提出复审,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再次评议。
(二)项目管理
1.项目推进。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报《任务书》,报科研处存档。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前2个月向科研处提交《变更申请表》(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项。
2.变更处理。
院级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变更。因工作不力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将追回所拨经费,项目负责人自项目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主持申报院级科研项目。
(三)结项验收
1.结项成果形式。
一般为文字和实物两种。文字形式为论文、调查报告、咨询报告、专著、教材等(其中论文需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教材应为教育部规划教材;经学院审批正式出版的教材;校本教材需经学院验收并投入使用;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需提交相关部门或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实物形式为研发的产品、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应提供成果原件并以课件形式真实反映实验、试制等过程和鉴定结果,附该科研项目工作总结、鉴定结论等文字材料。以上两种形式,均需提供《研究报告》。
2.结项验收。
项目结项需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申请表》,提交最终成果及有关资料,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该科研项目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在受理时间内报科研处,科研处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成果办理结项。如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课题立项或转化为工科类4万元以上(非工科类2万元以上)横向项目,视为自动结项。
六、项目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来源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学院资助科研经费。
(二)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所属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具有管理、监督、检查等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经费支出与报销管理
1.支出项目管理。
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项目由财务处单独立户,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支出规范,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设计费、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检验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用、数据采集费及其它支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由学院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2.报销管理。
项目科研经费一次性报销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持报销票据,经立项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字报销;一次性报销5000元以上的经立项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字,由主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3.外拨管理。
需院外单位协作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外拨应以合作项目合同为依据,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财务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借科研协作名义,变相转拨经费或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四)经费使用
1.管理费提取。
项目管理费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最高5000元)提取,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学院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2.经费使用进度。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在项目研究期内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3.结余经费处理。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在6个月内及时处理结余经费,否则将转入科研专项经费账户,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4.撤销项目经费处理。
对于撤销和终止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将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合同(任务书)约定对外来科研经费进行处理,同时追回学院资助经费。
(五)资产管理
除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廊职院〔2016〕4号)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图书需到图书馆登记),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项目组具有优先使用权。
七、科研档案管理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三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立项、结项及研究过程中相关资料)。未按要求向科研处提交结项归档材料的科研项目,在职称评聘中不予认定。
八、附则
(一)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人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违反科研规范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限制项目申报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执行与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廊职院发〔2006〕5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