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相关新闻Related News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7-12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廊坊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它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院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购建、处置、报损、报废、清查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党委审议和市财政局国资局批复。

第八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制度,财务处、设备与图书管理中心、后勤保卫处、办公室、实习管理中心等是代表学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侧重资产的价值管理,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核算与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核算体系,完整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定期与后勤、设备等归口管理单位核对账目;

⒊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保持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后勤、设备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联络和共享;

⒋做好资产购置、报废、处置等相关手续和账务处理工作;

⒌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方案的拟定,以及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的报批和组织协调工作;

⒍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资产归口管理和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后勤保卫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构筑物中的公用房产和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的管理,以及在建工程、院内道路、树木及相关设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归口后勤处管理资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建立健全归口后勤处管理资产的实物账簿体系,完整记录归口后勤处管理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定期与财务对账;

⒊建立资产定期核对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归口管理资产的全面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⒋负责归口管理资产购建、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

⒌负责办理归口资产产权确认、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⒍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组织实施工作;

⒎监督、指导和检查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设备与图书管理中心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图书等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其归口设备处管理资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建立健全归口设备处管理资产的实物账簿体系,完整记录归口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定期与财务对账;

⒊建立资产定期核对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归口资产的全面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⒋负责归口设备处管理资产购建、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

⒌负责归口设备处管理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组织实施工作;

⒍监督、指导和检查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学院档案、文物、陈列品以及名誉、院标、院名、院牌等无形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院档案、文物、陈列品以及名誉、院标、院名、院牌等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建立健全档案、文物、陈列品以及名誉、院标、院名、院牌等资产的登记簿,完整记录归口管理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定期与财务账目进行核对;

⒊建立资产定期核对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归口管理资产的全面核对;

⒋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以及名誉、院标、院名、院牌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实习管理中心负责院办企业以及学院投资建设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学院资产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归口实习实训中心管理的院办企业以及学校投资建设的院外实习(实训)基地等资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建立健全院办企业以及学院投资建设的院外实习(实训)基地国有资产的账簿体系,记录其增减变化情况,定期与财务核对;

⒊建立资产定期核对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归口管理资产的全面核对;

⒋负责归口管理资产购建、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

⒌负责办理归口资产产权确认、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

⒍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具体实施工作;

⒎监督、指导和检查所归口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六)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及各经营单位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业务上根据归口权限分别接受设备与图书管理中心、后勤保卫处和实习管理中心的指导。每个单位应明确一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和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负责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各类资产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配合后勤保卫处、设备与图书管理中心进行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清查、统计汇总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资产管理员要对本单位的资产建立领用和保管档案;

(五)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使用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在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在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原岗位。凡调离学院、退休或院内调动的职工,都应在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岗。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院规定的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涉及资产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与图书管理中心、后勤保卫处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账、建卡手续。

学院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需在院内单位之间进行调剂的,应经设备、后期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必要时经学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占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做好风险防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都应向市国资局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廊坊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让、置换、对外投资、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向市国资局履行审批手续,并按《廊坊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交由市国资局统一配置和处置。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学院全资或控股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按要求办理年检。

第二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廊坊市国资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市国资局审核,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批后,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以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市国资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由学院审核后报市国资局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本级政府组织的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院进行资产清查,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院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按照市国资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对本单位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设备与图书管理中心、后勤保卫处等资产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等资料,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一定的指标体系,运用一定的方法,科学考核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十条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纪处理违纪案件。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院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学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2-2025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备案号:冀ICP备14002776号-3  廊公备1310040200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