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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19-07-12  来源: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的必要防护用具。为加强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管理,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根据劳人护字〔198810号,冀劳人护字(198429号、国家经贸委安全司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20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原则

㈠有强烈辅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㈡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㈢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㈣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㈤以岗位确定劳保标准。

二、发放标准(见附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保管

由各部门负责,工会和人事处进行督促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要保证质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现场生产(工作)的个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四、领发手续

㈠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由集体或个人一次性领取,各部门根据岗位情况,确定劳保标准进行发放。

㈡按月计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寒暑假、长期病假、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计发,已发放的相应延长使用时间。

㈢凡从事多样工种作业,应当按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不得重复领取。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经申请说明情况后方可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㈣岗位变动,从变动的当月起按新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本制度从2015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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