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的必要防护用具。为加强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管理,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根据劳人护字〔1988〕10号,冀劳人护字(1984)29号、国家经贸委安全司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20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原则
㈠有强烈辅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㈡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㈢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㈣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㈤以岗位确定劳保标准。
二、发放标准(见附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保管
由各部门负责,工会和人事处进行督促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要保证质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现场生产(工作)的个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四、领发手续
㈠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由集体或个人一次性领取,各部门根据岗位情况,确定劳保标准进行发放。
㈡按月计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寒暑假、长期病假、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计发,已发放的相应延长使用时间。
㈢凡从事多样工种作业,应当按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不得重复领取。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经申请说明情况后方可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㈣岗位变动,从变动的当月起按新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