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发挥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严谨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知名教授、专业带头人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师组成,同时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影响力的退休人员参加。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院外专家及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影响力的退休人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4。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㈡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㈢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
㈣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为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各系部及有关处室意见推荐,院长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经院党委会同意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专业建设、科研、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委托系部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由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学院党委会同意后,解聘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㈡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㈢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㈤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㈠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与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有关科研的重大问题;
㈡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问题改革方案、科研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具体建议;
㈢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并审定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名单;
㈣对专业发展、结构调整等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新增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㈤审议学院重要学术活动方案以及其它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㈥制定全院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㈦推荐与评选学院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及论文评奖;
㈧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仲裁,处理学术争议;
㈨受学院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㈩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十一)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㈤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㈣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㈠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㈣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㈤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㈥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㈦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㈧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㈨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㈠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㈣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学院学术委员会。
此前学院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