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本职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指选派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教科研水平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青年教师在师德、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 “一对一”的指导和培养的制度。通过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使青年教师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教学工作规则,探索教学工作规律,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以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二、培养对象及范围
全院专兼职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接受导师的指导:
(一)首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新引进的大学毕业生、新调入我院或转岗新聘用到教学岗位上的人员。
(二)从事教学工作未满三年,未经导师培养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兼职教师。
(三)根据专业、课程建设需要,急需培养的拟讲授跨专业课程的专任教师。
(四)根据教学考核测评实际情况,需提升教学能力的青年教师。
三、导师遴选及职责
(一)导师任职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的专任教师,方可指导青年教师: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对工作认真负责。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承担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获教学质量评估优秀1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教科研项目或有较强的实践教学经验,近两年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
4.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导师职责
1. 导师应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根据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
3.培养青年教师教学能力。
(1)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设计。采用适宜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根据课程标准选定教材,编写授课计划和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组织课堂教学,掌握教学技巧、教学难点答疑、作业批改、编制试卷、毕业(课程)设计等。
(2)指导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每学期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不少于3节,深入青年教师任教课堂听课、评课不少于5次,并做好记录。
(3)培养青年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带领青年教师参加实训室建设、实训现场操作,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加行业一线实践锻炼,积累实践教学经验。指导青年教师带领学生参加技能比赛。
4.带领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科研能力。指导青年教师学习基本的科研方法,掌握科研项目的申报和教学研究论文撰写,指导青年教师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5.引导青年教师参加课程建设。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校本教材的参编和精品课程参建工作。
6.引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带领青年教师参与社会技术服务,引导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培训。
7. 培养期结束后,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培养目标及要求
(一)培养目标
接受培养的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应达到以下目标:
1.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不断提高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
2.积极主动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导师汇报教学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导师制定的目标任务。
3.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教研教改课题的研究,在实践中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熟悉并掌握科研的基本环节,初步明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
4.在导师的指导下,参与专业、课程建设,积极到行业一线进行实践锻炼,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培养要求
1.按照自愿结对的原则,实施导师与青年教师 “一对一”的指导。
2.导师与青年教师必须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或所教授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3.导师职称层次必须高于青年教师,同级不能进行指导。
4.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和骨干教师应主动承担导师工作。
五、管理及考核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启动时间为每年9月份,培养时间以两学年为一个周期。
(二)各系部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与实施,导师由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确定,经青年教师和导师双方同意后,共同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培养登记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审核通过后由导师填写《导师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四)青年教师培养结束前,导师和青年教师应分别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表》,以系部为单位进行考核。系部组织相关人员(5-7人),听取导师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汇报,并在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随相关佐证材料、导师培养工作总结一同上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系部意见及相关材料,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由教务处给导师颁发证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将培养期延长一年,一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两年内不能再聘为导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7年4月印发的廊职教字〔2007〕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