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上岗及转岗工作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教师是指准备担任各类课程理论教学以及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校内新上岗及转岗教师(不含教师外聘兼职兼课教师)。
新上岗教师是指首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首次从事教学工作的新入职青年教师、由外单位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本校在行政岗位首次兼课的教师。
转岗教师是指跨系部调整的专任教师和由校内其它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教师上岗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二)担任课程主讲教师,须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具备本课程及相关专业知识;担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本课程及相关专业实践技能。
(三)新上岗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通过普通话的培训及测试,并获得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上岗三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上岗程序
(一)组织试讲
试讲工作由拟聘用的系(部)进行组织,由相关教师3-5人(含教务处1-2人)参加听课评议。
(二)试讲要求
1.按规定携带教材、教案及有关教具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试讲教室;
2.要按既定的教案进行,教学目的明确;
3.讲授要有系统性,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4.讲授要有艺术性,要讲普通话,板书设计合理,教具、多媒体使用适当;
5.教师要穿着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三)试讲评议
试讲结束后,参加试讲听课人员结合听课实际,填写《试讲听课评价表》,对试讲教师给予综合评价,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上岗建议。
(四)报备要求
1.经试讲合格,且具备上岗资格的教师,填写《廊坊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经系(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教师方可上岗。
2.凡试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职教字〔2007〕2号、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