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所在系及学工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各系要建立相关人员组成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上岗学生的推荐、安排以及其它事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勤工岗位必须是无毒、无害、无危险的,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按照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七条 岗位的设置要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要考虑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的申报
设岗单位要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以下内容:岗位名称、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要求、工作起止时间、建议薪酬、岗位所需人数、岗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学工处审批。
固定岗位的申请和调整一般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新入学的学生岗位申请于10月中旬;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提交申请报告。
第九条 人员推荐
参加勤工助学人员采用个人申请,系部审查推荐的办法确定。
(一)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学工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用工规模以及劳务薪酬等条件,向各系发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
(三)各系对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要优先考虑推荐建档特困生;
(四)学工处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及考核
(一)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在岗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工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用工部门需指派专门人员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月底将结果报学工处。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要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获得助学岗位的学生每学期期末需将个人工作总结交到学工处,并由学工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学期工作表现进行鉴定。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学期总结和鉴定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学院每年评选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
学工处和用工单位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活动必须由学工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工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工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大小分为160元、180元、200元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工处统一发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工处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工处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