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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时间:2018-03-20  来源: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认真落实冀财教[2011]144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5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6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推荐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高校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在本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额度随国家、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和资助的对象是在本院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额度随国家、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学生。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按春、秋两个学期发放。(额度随国家、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按照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我院。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可以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第一学年内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㈢热爱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㈢热爱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缴纳学费;

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学校建档贫困生;

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类助学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㈠违反校纪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者;

㈡休学、试读、保留学籍或退学者;

㈢不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劳动不积极而被除名者;

㈣社会公德差、有不良信誉记录、有损大学生形象者;

㈤有吸烟喝酒吃零食、使用高档化妆品及电脑等高档消费电子产品、穿名牌服装、恶意拖欠学费、校外租住房屋等现象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获得国家助、奖学金:

㈠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者;

㈡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领导和学院表彰者;

㈢克服困难,积极主动交清学费者;

㈣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助人为乐行为者。

第十四条国家助、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㈠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下达的评审指标,学工处按照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将评审指标分配到各系。设有农学等困难专业的系部按在校生人数增加5%比例测算。

㈡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㈢系部受理学生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

㈣系部审核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㈤将获奖助学生的申请表、学生名单备案表(加盖系部公章且系部党总支书记签字)、学生基本情况、公示材料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㈥学工处对各系部上报获奖助学生情况进行复审;

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最终名单,并由学工处进行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㈧由学工处将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相关资料报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

㈨将省、市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如果不能等额分配,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㈠学工处按照各系上一年度学生总数,将差额评审指标分配到各系;

㈡按照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操作;

㈢学工处对各系上报推荐学生情况进行复审;

㈣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委会,听取被推荐学生介绍情况,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学金人选。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㈠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学期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㈡学生所获国家奖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七条国家助、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㈠国家助、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选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工处提出申诉;

㈡违反评审程序或出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奖学金,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在参评过程中,学生违反纪律的,按照《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㈢国家助、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一人参评,多人分享助学、奖学金;

㈣做好获奖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金。禁止学生用资金请客、高消费及其它非法用途。

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十九条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奖学金资格。系部以书面形式第一时间作出调整说明,加盖系部公章,系部党总支书记签字,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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